关于法律渊源概念的疑问
文章通过对成文法传统和判例法传统的对比分析,揭示了法律渊源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与矛盾,并提出了对法律渊源概念的重新审视和理解。直面一个看似 “细微” 却直指法律方法论根基的问题:当主张法官需通过 “法律渊源” 建构 “裁判规范” 作为裁判大前提时,为何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始终直接援引立法条文(如 “根据《刑法》第 ×× 条”),而从未宣称 “根据裁判规范”?这一现象级观察背后,暗藏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层断裂 —— 前者基于判例法语境的 “司法中心主义” 预设,后者遵循成文法传统的 “立法中心主义” 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