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与形而上学探究——评赵博士的论文作者评析了赵博士的一篇论文。赵博士认为哈特将概念分析等同于探究法律自身的必然属性与本质,而作者通过重读《法律的概念》及其早期论著,表明哈特更倾向于“概念阐明”——即分析习惯性用法和制度结构——而非追求某种先验的、存在于“宇宙”中的法律实体或属性。作者还指出,拉兹等人的确把哈特的概念阐明传统引向了一种明确的形而上学身份,将“概念分析”与“探究事物本性”混为一谈;但赵文却将哈特与拉兹的立场混同,没有细致地区分二者的断裂与延续。
关于法律体系的一个模型这篇文章主要探讨法律体系的逻辑构成,提出了一个理想法律体系的模型,并尝试解释现实法律体系如何在这个模型中得到理解。在我们的模型中,从法律概念、法律实践到法律体系都共享社会规则的一个双重异质结构解构。法律概念,通过事实探究规范;法律实践,通过社会中一部分人的特定社会事实来识别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法律体系,通过判准性事实维持的底盘来识别和实现作为观念的法律规范。社会规则的双重异质结构就是,通过看群体成员普遍做什么的事实问题来设想应当普遍做什么的规范问题。所有这些都有这样一组异质范畴,事实和规范,并且可以这么简单理解,通过事实的规范实践。最终,我们可以将整个法律体系视为一个超大号的社会规则。这深刻揭示了人们规范实践的本质,通过事实趋向规范,与两点传统思想完全不同:事实和规范的二分;规范获取的理智独立性。
法律原则:其性质、地位和作用这篇文章非常粗陋地讨论了一些关于法律原则的问题,为理解法律原则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供了一个初步和全面的框架。文章没有对法律原则的来源展开任何讨论,这是一个特别独立和重要的问题。
谈谈法律自创生理论法律自创生理论在有的文献中被描述为一种先验哲学,完全不是经验性的观察。我们了解到,其实这种理论实际上从法律实证主义提供的法律体系图景开始它的工作的,并有意整合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些优点。这篇文章试图更准确呈现法律实证主义的图景,因而甚至比法律自创生理论更准确呈现了它的问题意识起点,所以不但有望使读者更加准确把握法律自创生理论的理论图景,也通过这种更准确的对照,尝试发现它的可能问题。
规范、法律规范及其逻辑结构:从最初的故事到法律的发现在这篇教学材料中,我提出了一些从中介论、指示论触发的论述,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叙事,认为法律规范是人们以事实探求规范所获得的操作化版本。对法律概念——它就是人们以事实探求规范的心理模式,一种心理事实——的分析是全新的,但进一步的课题和困难需要在新的文章中讨论。
关于法律渊源概念的疑问文章通过对成文法传统和判例法传统的对比分析,揭示了法律渊源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与矛盾,并提出了对法律渊源概念的重新审视和理解。直面一个看似 “细微” 却直指法律方法论根基的问题:当主张法官需通过 “法律渊源” 建构 “裁判规范” 作为裁判大前提时,为何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始终直接援引立法条文(如 “根据《刑法》第 ×× 条”),而从未宣称 “根据裁判规范”?这一现象级观察背后,暗藏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层断裂 —— 前者基于判例法语境的 “司法中心主义” 预设,后者遵循成文法传统的 “立法中心主义” 逻辑。